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院名校建设以来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的总结,凝练经验,培育成果,发挥教学成果的示范作用,根据《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和本学期学院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精神和人才培养模式中成功的改革模式与成果;
2.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等方面的改革举措与成果;
3.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方面的改革与成果;
4.在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方面的有效举措与成果;
5.在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创建优质课堂教学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以及在教材编写与课件制作方面的经验总结与成果;
6.在适应市场需求,设置与建设新专业,改革与提升老专业,创建品牌特色专业方面所做的探索与取得的成果;
7.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提高学生思想品德修养方面所做的创造性的工作与取得的成果;
8.在处理创新教学管理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关系、教学过程管理与教学目标管理的关系以及教学督导、质量监控与评估等方面取得的经验与成果;
9.其他有关改善教学硬件与软件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教学成果。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
申报项目的第一主要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均属潍坊工程职业学院。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应为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 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单位应为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中层单位。
(二)申报项目
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或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实践检验时间截止至2017年6月底)。已获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参加本次评奖申报。
1.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有院级及以上相关课题立项证明并已结题完成成果鉴定。
2.申报成果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建设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突破、成绩突出,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3.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成效显著,在本院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具有推广价值。
4.有反映本项成果的科学总结、著作、教材(含教学参考书)、公开发表论文、音像资料等。
三、申报、评审限额
申报名额:各院系部不少于2项,每个非教学单位可参照成果要求申报1项。名校重点建设专业和项目原则上不少于1项。
评审限额:不超过20项
四、申报材料及时间
1.申报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具体见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1)《2017年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书面文本一式1份。
(2)《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书面文本1册2份。
(3)所申报教学成果的总结报告(不超过5000个汉字)和具体教学成果(如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及其获奖证书复印件、有关评价意见等1册2份。
申报材料需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李培胜办公平台或QQ离线文件。
请按照《填报说明》,认真准备上述材料,并由院系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确保真实科学,准确无误。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追究申报人及相关审核人的责任。
2.申报时间:请各院系部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报送和相关联络工作,并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稿报学院教务处。申报材料须装入档案袋内,并在档案袋上贴好封面。不接受个人报送申报材料。
五、评审与奖励
(一)评审
1.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参评项目。
2.学院聘请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审阅支撑材料,讨论投票决定获奖初步名单。(必要时请成果主要完成人到会汇报答辩)
3.学院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核确定获奖名单报学院批准。
4.学院发文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证书。
(二)奖励
本次评选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
1.教学成果一等奖标准: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显著贡献,达到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或者省内领先水平;
2.教学成果二等奖标准: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较大作用,处于省内先进或者全院领先水平;
3.教学成果三等奖标准: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创新,取得较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全院先进水平。
六、本次教学成果奖申报是对名校建设以来教学工作和教改研究的总结和提炼,对推动和深化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使教学成果的总结和提炼常态化,进一步提高教师申报的积极性和成果申报的质量,从而推进我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化发展和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7年5月23日